索取号:AC7290000-2004-001 产生日期:2004-04-28 发布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第一条 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19号)的要求,为了规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信息公开行为,指导市局正确、规范和有效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市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信息公开,是指向市局以外的范围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处室和人员。区县技术监督局、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局信息处理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规定公开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
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五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为信息公开的领导班子,局信息化规划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局办公室为市局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修订信息公开目录;
(二)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专业分类和公开类别的准确性、保密性审核;
(三)统一受理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接待大厅的运行管理;
(五)编制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局科技教育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修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二)为信息公开提供网站发布形式;
(三)督促市局机关各处室维护、更新市局网站上的政府信息;
(四)指导各区县建立公共查询室,并落实专人提供查询服务。
局信息中心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政策法规宣传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修订信息公开指南;
(二)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三)受理复议申请。
计划财务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配合做好市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搜集、整理和提供本部门须公开的信息,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二)对本部门拟公开信息进行编目,提出专业分类、公开类别和发布形式;
(三)保管、更新和维护本部门公开信息,并落实专人负责;
(四)提供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内容。
第七条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1)各职能部门工作所依据的文件,包括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市局自行制订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
(3)局系统(包括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局直属技术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机构的授权范围;
(5)各职能部门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办事结果、办理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结果除外);
(6)市局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7)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其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条件、结果等;
(8)上海市技术基础发展规划及其完成情况,科研项目获奖情况;
(9)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实验室改造、设备采购等)及其招投标情况;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1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部分规范性文件在制订过程中的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13)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1)有关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情况;
(2)公务员录用及其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情况;
(3)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信息。
(三)免予公开的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秘密的;
(3)属于商业秘密的;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一)网站公开。利用“上海质量技术监督”网站发布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所有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窗口”公开。市局办公大楼的接待厅受理和提供公开内容的申请和查询;公共查阅室提供主动公开内容的查询;市局政务公开栏存放纸质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市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用于发布部分主动公开信息。
(三)新闻媒体公开。
第九条 接受与处理流程如附图1。
第十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录1),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再进行申请;申请内容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指明获取途径;对依申请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登记表(见附录2),并出具登记回执(见附录3)。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接受申请后,并采用以下形式当场予以书面答复;特殊情况,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录4)或《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录5);
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录6);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录7);
不属于市局掌握范围的,应出具《非市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录8);若能确定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应告知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依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按以下流程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特殊情况,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后,可延长15工作日。
申请人交付相关费用;申请人为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费用。
局办公室应尽量当场提供信息;否则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见附录9),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登记表转送有关处室;
有关处室签收后,依申请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按申请人选择的形式提供信息,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送至办公室;特殊情况,需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后,送局办公室审查,局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给出意见。若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相关处室可在20个工作日提供信息,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送至办公室。
办公室对提供的信息盖章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反馈信息;
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未收到信息时,办公室给申请人再次发送信息;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给出反馈信息的,向申请人再次发出信息问讯,若3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默认已接收到满足要求的信息;同时进行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市局信息公开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机关各处室须按照信息公开目录,定期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梳理;
新增信息按照市局机关发文流程进行内容、分类、公开类别、公开方式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审核;
局办公室通知相关责任部门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宣传处负责每年12月底对纸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目录》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指南》更新一次;机关各处室自新增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电子版的更新、维护工作。局办公室负责解密信息的公布。
第十五条 由局办公室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按照市政府要求统计分析市局信息公开的年度情况,并于翌年的1月20日前送信息委。局信息中心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由监察室对机关各处室公开信息的维护情况、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每年至少邀请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员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监察室应会同局人事处制订市局信息公开考核细则,将其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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