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07-06-15
发布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前,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各行各业工作,因此制定和编写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使锅炉维修许可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增加透明度,使锅炉维修许可工作规范化,更有操作性,同时也使锅炉维修单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锅炉维修许可活动正常开展,编制《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是十分需要的。
编制《管理办法》还有两个原因,其一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对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现改为维修)实行了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发证,而锅炉安装修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管理发证,我市从开始许可发证一直到至今,锅炉维修(包括安装改造)未有完整性规范性文件向全市发布,只有在每五年一次的换证总结中提出一些要求,或者有的作为内部掌握文件,这样显然是不够的,所以,为了规范锅炉维修工作,编制《管理办法》显得十分迫切。
其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6月1日开始执行,它规定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安装改造活动。为此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陆续颁发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相应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规范全国这方面的工作,而锅炉维修单位许可根据《条例》规定,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进行,所以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锅炉维修规范性文件。为了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锅炉维修活动,从《条例》要求来说,编制锅炉维修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在编制《管理规则》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首先遇到的衔接问题,也就是说如何与过去一些规定相衔接,如何与锅炉安装改造管理规则相衔接,这两方面既有区别、又有相关。锅炉维修单位原来规定分为四个级别,即A、B、C、D,现制定管理规则分几个级别?第一方案是仍按原来分级,这样变动较小;第二个方案是分三个级别,这样其级别的维修范围可能有所变动,改了三个级别后,特别是取消的那一级别相应的锅炉维修单位影响最大,看来难度不小,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一看问题不大,主要是本市A、B、C、D四级,A级单位不多,C、D级别单位最多,而B级单位没有一个,这样取消B级,其他级别不动,采用三个级别问题不大。
我们采用三个级别,其中主要考虑因素是要与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单位级别相靠拢。从锅炉安装维修许可历史来看,锅炉维修单位许可条件主要依据锅炉安装改造许可条件,换一句话说,取得了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基本就具备了锅炉维修许可条件,《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把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分为(1、2、3)三个级别,为了靠拢,我们编制《管理办法》中也分三个级别,并且每个级别许可范围大致与锅炉安装改造级别相同,这样做,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即可以参加取锅炉安装或改造或维修许可证,也可以同时取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便利了企业取证工作,同时减少减轻行政部门和中介机构受理、评审工作。
第二个问题,由于原先许可条件不够完善,这次编制中就碰到许可条件如何修订,还是有所变化的问题,经研究认为如果仍停留在原有的要求上,显然不太适宜,实际分析一下,本市大多数维修单位经过二十年的发展,自身条件有所提高,管理有所改善,而当今政府对特种设备(含锅炉)的安全要求日益增强,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锅炉维修行业发展,逐步实行优胜劣汰,所以这次对许可条件完全有必要作较全面的调整。
关于锅炉重大修理定义,经向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请示,确定如下:
锅炉重大修理主要是指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一般包括:
1、 锅筒、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减温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以及主焊缝的补焊;
2、 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等于该受热面管(受热面管分类按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水冷壁、对流管束、烟管等)的10%且不少于20根;
3、 主要管道(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集中下降管等)上的管子、三通和弯头的更换、挖补以及环焊缝的补焊;
4、 管子胀接改焊接,且超过胀口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