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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
二十
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监事长、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数量未超过101家,故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监事长、理事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一般由企事业经营者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4年,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通过聘任产生。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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