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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3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关于举办2023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93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2']463号)文件要求及上海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报考情况,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拟于近期举办2023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取证考试(含补考、逾期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1、理论考试
(1)考试时间
2023年05月18日下午12点闭卷考,14点开卷考。
  1. 考试地点
浦东新区兰亭路541号,具体教室见考场公告或202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考试微信群。
  1. 实操考试
  1. 考试时间
2023年05月20日-21日,考试分组安排见理论考试现场公告或202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考试微信群。
(2)考试地点
金沙江路915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2号楼1楼。
二、报考条件
(1)申请人条件应符合“新考规”要求,且工作场所所在地或户籍(户口或居住证)应当在上海市辖区内。
(2)此次参加考试的人员,2023年05月12日前务必在“一网通办”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系统完成报名。
三、考试要求及注意事项
1、凡参加此次考试考生请05月10日后自行加入微信群,该群名称202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考试群(群二维码在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官网“考试信息”栏发布;协会网址:www.shtx.org.cn),准考证、实操考试顺序安排表、理论考试教室和考位安排以及临时通知都通过该群公布。
2、考生凭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学历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参加考试,开始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
3、考试现场监考老师将查验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如发现验证报告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并上报发证机关。
4、考试现场所有考生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5、自备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
6、开卷考试可自带的法规标准资料目录(附件1)
7、请考生认真阅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附件2),现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或回看监考视频发现作弊的考生,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考试咨询联系人:归老师  联系电话:52830093
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5:30
 
    附件:1.参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CCY)资格考试应当自带的法规标准目录
                2.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2023年04月24 日


附件1
参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CCY)资格考试应当自带的法规标准目录
 
法规标准名称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序号 名称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4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5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  
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  
二、技术标准  
7 《工业车辆 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5143-2008 )  
8 《工业车辆 术语和分类 第1部分:工业车辆类型》(GB/T 6104.1-2018)  
9 《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10 《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除无人驾驶、 伸缩臂式车辆和载运车外的自行式工业车辆》(GB 10827.1-2014 )  
11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GB/T 18849-2011)  
1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1268-2014)  
13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2部分:平衡重式叉车》(GB/T 26949.2-2013)  
14 《500 kg~10 000 kg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JB/T 2391-2017 )  
15 《平衡重式叉车 整机试验方法》(JB/T 3300-2010)  
16 《蓄电池前移式叉车》(JB/T 3244-2005)  
17  《插腿式叉车》(JB/T 3340-2005)  
19  《托盘堆垛车》(JB/T 3341-2005)  


附件2
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一、候考须知
1.应试人员应按要求履行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的禁止参加考试。
2.应试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外等候入场,按要求完成相关验核后进入考场。
二.理论知识考试
1.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核号入座,座位应与桌位已张贴的考核号相对应(未按规定就座者,认定其为考试违纪)。
2.闭卷考试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资料进入考场,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携带相关资料的,认定其为考试作弊。
3.开卷考试应试人员可以携带“附件1”规定的法规和标准,不得携带除此以外的任何资料进入考场。
4.考试所需的笔、计算器和橡皮需提前备齐,考试期间不得相互借用。
5.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无线通讯工具或带拍照摄录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经带入的请立即关机并将其放置在指定的非考试区域)。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携带上述工具或设备的,认定其为考试作弊。
6.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得传递纸条,一经发现视为作弊。如有任何疑问,请举手咨询监考人员。
7.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准吸烟,不论因何种原因(包括去卫生间)离开考场的,均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8.应试人员在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不能入场。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方可交卷。
9.应试人员在确认无误需提前交卷时,须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在本人桌面上,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和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考场。
10.考试结束时间到,应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在本人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和答题卡并清点无误后,宣布应试人员离场,应试人员方可有序离开考场。
三、 实际操作考试
1.应试人员应严格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批次安排区域或座位进行考试,未按规定就座者,认定其为考试违纪。
2.应试人员不得携带除考试要求以任何资料进入考场,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携带相关资料的,认定其为考试作弊。
3.应试人员应按照设备或仪器的使用要求认真操作,爱护考场内的各种考试设施,如有损坏应按要求进行赔偿。
4.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无线通讯工具或带拍照摄录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经带入的请立即关机并将其放置在指定的非考试区域)。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携带上述工具或设备的,认定其为考试作弊。
5.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得传递纸条,一经发现视为作弊。如有任何疑问,请举手咨询监考人员。
6.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准吸烟,注意安全,严格遵守考场内的安全防护要求。
7.应试人员完成考试后应对操作环境进行收纳整理,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有序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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