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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5

质检特函〔2012〕28号
 
           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
(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
(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二)型式试验扶梯的参数如不超出已取得制造许可参数上限的,原制造许可范围不变;但在安装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供能覆盖所安装扶梯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在进行扶梯项目制造许可或增项时,许可范围以执行新版标准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为准。
三、扶梯检验执行的检规版本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新版标准的扶梯,自2012年7月1日(含)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应当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并依据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二)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以执行旧版标准且已在质监部门备案的扶梯,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以下简称旧版检规)的规定执行。其中2012年7月1日(不含)前进行监督检验的,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进行检验;2012年7月1日(含)后进行监督检验的,应当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检验,但“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之外的修订项目,以及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的“防夹装置”,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三)自2012年7月1日(含)起,扶梯的定期检验一律按照新版检规执行。
四、关于执行新版检规中相关项目的整改
      本次扶梯新版标准关于“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等修订项目已列为新版检规定期检验项目,凡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扶梯(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防夹装置”的除外),应当按照新版检规及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一)符合本通知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的扶梯,尚未投入使用且需在2012年7月1日(含)后进行安装、改造监督检验的,供需双方应当协商落实整改。
(二)已经投入使用且执行旧版标准的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尽快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扶梯制造、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最迟在下次定期检验前完成相关项目的整改。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l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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